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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于去年秋天请我帮忙切割一张门,操作过程中,对方未经询问,擅自过来帮忙,导致自己3根手指被磨光机切掉,当时就送到位于上海最好的骨科医院接指,第二天达成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出院时,根据医院发票我支付了2万元给对方,可是对方出院第2天,又来找我,说3个手指全掉了,且对方在医院连一个星期也没有住到,且拒绝探望,现在又告上法庭,要我拿出20万赔偿金,请问我需要承担这么大责任嘛,对方为女性,年龄35岁左右,受伤为左手

其他 2013-03-29 2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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