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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被告打人了,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缝了四针,但是却认为被告不需要向被打伤者赔礼道歉,理由是被告已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不必赔礼道歉,这合理吗?法院还认为,不用向原告任何支付精神抚慰金,而原告却为被告的行为支付四百多元钱,而被告也要支付四百多元,但是起诉费用一共是四百多元,问书记员说是法院减半收取的,是这么回事吗?说如果上诉要交八百多元,而一共就判给原告一千多元,这合理吗?本来是今天发的判决,但是日期是本月二十号,已经过了近十天了,才发给我们,这样算来我们的上诉期只有不到一周,这合理吗?如果我们今天不和法院要,今天也不会给我们的!这个案子去年十月立的,早已经超过了一般审理的六个月,法院也没有和其他人民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只和法院内部人员象征性的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也没有问任何问题,这样做合法吗?

诉讼 2013-08-07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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