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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了一套房子,因此房于今年9月24日已被他人签订了意向书并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原意向人因贷款原因无法购买,10月10日置业公司二次打电话确定原意向人放弃购买权并要求他当日办理退意向金手续,因原意向人在外地而无法办理,置业公司当日与我签订了意向书,我也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我的意向书中注明“原意向人XXX自动放弃该套房产购买权并与2009年10月14日前办理退还意向金手续,今天正好14日,原意向人又改变主意,想以其代理人(原意向人哥哥)的名义购买,请问我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不然置业公司是否属违反合同约定?

其他 2009-10-14 22: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应该是可以的,如果他们不愿意就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你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要求置业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承担给你造成的损失。
  • 你好,在购房意向书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权的问题。只是当置业公司将与你已签订了意向书的房屋卖给比你后来的人,你可以要求置业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承担毁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如果采纳,请点击采纳,谢谢!
  • 你应该是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因为你签订的仅仅是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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