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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2013年1月10下午三点左右,上班时间在车间里工作时晕倒,后送医院途中死亡。工厂不承认是他的员工。劳动局在拖了二个多月后,给个结论是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他们的依据是对工资签领表对照核实得知:死者与工厂不存在工资报酬关系,双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 我丈夫天天在工厂干活,死前近半个月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以致累死,请问我有什么办法为他讨要个说法呢?

其他 2018-07-02 10: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本律师是专业工伤律师,可以帮你打这个官司。如需要可联系我。
  • 建议你与律师面谈,要看你的具体证据才能给建议。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工伤死亡认定需要的时间:
    1、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职工在上班期间晕倒,如果在诊断结果中是有因为晕倒所产生的外伤的话是可能被算作工伤的,但是如果诊断是自身疾病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具体参考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 你好,本律师是专业工伤律师,可以帮你打这个官司。如需要可联系我。
  • 申请工伤认定复议。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提出。同时收集一起工作的同时的证言,最好用手机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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