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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与被告【男】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女方诉双方无感情基础,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因而从2011年3月分居至今,无任何联系,没有给个一分钱,婚后无子女,无财产争议,特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男方认为男方为结婚一共用了将近10万元,其中聘礼3.8万元,三金1万元,衣服,家具2万3.见面礼6千。婚礼用了2万多。婚后又给了3000元拜钱礼给女方,后又给了几千的女方。婚后两人一起去深圳打工,女方一直拒绝和男方居住,拒绝夫妻性生活,并且经常更换电话号码,男方多次到女方居住地找,也没有找到。现在男方暂时不想离婚,怎么写这个答辩书

离婚 2013-04-01 0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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