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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我从没交过保险为由与我签订了《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共2页,“本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51止,从2013年6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请问这个劳动协议是不是有效的?又补签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称我去xx公司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来支付,但工作不满一年,需要赔偿3000元,这个法律支持吗?实际工作内容是去xx做软件测试工作,只有发工资条或者节日礼品易文会派人送来之外,无论考勤还是假期都和xx同步,并且xx是以外派人员称呼我们,发的员工卡绳也是与本社员工不同。公司一直咬定我签字了,白纸黑字就是有效,我坚持签订的不是正式劳动合同,认为无效,并且我的工作性质就是派遣,签订也应该是劳务派遣合同。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我提前3天口头提出辞职,要我签离职协议,交还门卡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才会结算半月工资,我多次强调,门卡一定交还,但是应该是在工资支付之后,公司不同意。现在收到了快递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说我无故旷工、擅自用门卡及钥匙做要挟,要求我赔付6900元。我现在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其他 2013-04-06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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