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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7月份傍晚时,原告醉酒驾驶摩托车行至被告停在路边的三无机动车处与之相撞,报交警、120到场待医院处理后,交通局协调让被告给原告支付医药费,调节未果。(同时院方也认为原告应该负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并没有任何法律意识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不该尽得责任(为原告垫付药房1000元)就没太在意。结果原告就上诉法院。法院就以原告和交通局的诉词就让被告商对,结果两方的意见也分歧明显。也是未果。而过了年以后就前几天法院又下了一个判决书,说原告、被告负同等责任,要求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说原告合计共累计产生:18000元费用)。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交通局的认定对与否,双方究竟应该怎么服自己责任!法院这么做合理吗! 谢谢!

其他 2013-04-06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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