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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退休后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

其他 2013-04-02 1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黑劳社发[2003]1号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独生子女优待问题的通知“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依据黑劳社发[2003]1号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独生子女优待问题的通知“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好,依据黑劳社发[2003]1号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独生子女优待问题的通知“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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