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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原国有企业“本溪*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本溪市**商贸有限公司”,我们职工与**商贸公司共签订了三次合同,最后一次是2010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因领导出错,国资委起诉,辽宁省高法(2012)辽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企业转制时原商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国资委)(甲方)与福泰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企业转制时,商贸国资公司(现国资委)与福泰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明确规定,产权的转让条件是:商贸国资公司(甲方)将原国有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所属12家子公司)转让给福泰公司(乙方),福泰公司的接收条件是乙方必须全额承担甲方所属企业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及民事责任,副食品公司的全体职工(包含退休职工)由乙方全员安置。 目前,国资委收回了福泰商贸公司的全部资产,并用这些资产注册了一个新的国有独资公司“本溪市百科商贸有限公司”。请问:原福泰公司职工现在随资产进百科公司工作,原来职工与福泰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合同还有效吗? 谢谢了

其他 2013-04-02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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