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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咨询 我们是武汉汉阳区**小区的业主,在准备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与房管局房产科就《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约的解释发生歧义,特请求帮助。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最后一句话:“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我们认为,按照条例中规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那么使用人最少应该包含实际使用的业主配偶和父母。他们应该在业主的依法委托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房产主管部门解释说,业委会的成员只能由纯业主担任,被委托人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2、 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条款是否还应该执行? 比如:房产主管部门口头告知,业委会筹备组人员不能参加业委会委员的竞选。理由是又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公平。我们认为,业委会委员是在社区领导监督下召开的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出来的,那么裁判就是全体业主,与筹备组人员无关,筹备组人员也只是实行了个体业主的权利。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3、 委员选举是否需要按照小区分配名额 我们小区由紧连在一起的二、三期工程组成,没有明显的地域区分,并同一个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按房管部门意见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因此,在委员名额上是否需要按二、三期业主比例分配委员名额,还是不计期属、统一选举名额。

争议解决 2013-04-08 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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