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於2006.12.29進公司的2008.1.1簽了一年的合同.2009.1.1簽了三年的合同,現公司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樣我可以得到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是不是就沒有雙倍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給雙倍的補償,我需要拿勞動合同法的那條來爭取自己的權利,謝謝

其他 2009-10-16 14: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获得双倍的赔偿,如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为什么要经济补偿金呢?按照你的说法,新劳动法实施后,你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况且公司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