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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抱养了一个女婴,到民政局办理抱养证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 2017-11-27 18: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协议离婚要带什么东西
    1、本人的结婚证
    2、不同居民
    (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收养孩子,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之前,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去办理领养手续。其次,虽然该案例中,当事双方在领养孩子的时候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领养关系。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再次,如果当事双方不能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按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确定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您好!收养条件是(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申报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办事处理流程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服务办理时限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先自己看看收养法,对照一下是否符合收养和被收养的条件?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 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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