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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在家吃饭的时候,突然有一群人冲进来,就对我哥还有嫂子进行殴打,导致他们身上多处伤痕,请问律师,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其他 2009-10-16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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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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