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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购买一套房子,原购买合同建筑面积为100平,套内为79平,后交房是建筑面积是97,套内为还是79,在补偿差价时按套内面积计算,几乎是没有出入,便确实在建筑面积上已少于合同约定3平,而在后期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时又以建筑面积计算,此种情况我想问一下,他们的在计算差价补偿和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费时是不是采用了有利于开发商的双重标准,当我们提到此种问题时,开发一言以蔽之,将责任完全推给了房管局,我想咨询一下这种引用双重标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其他 2013-04-05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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