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9月10号下午6点许,罗泽平象往日一样在宋记烤鸭煮好饭,在端饭时一不小心把锅里的开水拌倒在自己的双腿和脚上,当时送医院就治,后又到324医院治疗5天,再后转到西南医院,在住院医疗期间老板的医药费迟迟跟不上,每交一次医药费,她们就要求罗泽平出院,一次在西南医院因出院闹得罗泽平痛哭失声,医院的护士,医生.及其病人家属等很多人都知道.在9月30号老板与家属签下 协议 本店员工罗泽平因被开水烫伤住西南医院治疗,前期治疗费用共用去16900元,由于罗泽平现在病情处于恢复阶段,无需住院,可以在家修养,通过本人及其家属协商决定,同意于2009年10月1日出院,并回家自家修养,出院后公司支付罗泽平本人的医药费,人工费,工资等费用合计3000元整,出院的一切责任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 签完协议后才知道罗被烫伤根本没好.请问 这个案子还可以上述吗?

诉讼 2009-10-20 01: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