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一家国营公司签定的合同是从2007年12月--2009年6月。到6月30日,合同到期,领导催促我写份辞职书。写后仍可继续留岗工作,只是暂时不签合同.同时口头承诺待遇与签定合同时是一样的,并且等公司改革稳定后,继续与我签定合同。我答应留下继续工作。(在此时公司不断大量聘请外来工,并且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原岗位工作两个月后,领导说出于对我身体的保护,把我调至公司另一站点。此时公司体制改革已完成,我却在新厂工作到2009年10月15日时,公司突然提出让我离厂,并答应补偿我一个半月工资。我觉得这样极不合理合法,而且也不公平?请问:我该走哪些程序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假如可以索赔,我大概索赔多少呢?

其他 2012-07-20 09: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茂名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