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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属权益别放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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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管是外企、民企,还是政府机关、国企,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假期”,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据记者了解,许多地方都还面临着带薪年休假落实难的问题。

  对此,有专家分析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利出发,年休假的执行应秉持‘应休尽休’的原则。但有时由于工作需要,时间安排不过来,根本就脱不开身,所以他们会主动放弃休假。

  另一方面,很多人舍不得轻易用年休假,考虑到父母年纪大,子女又小,请假要影响工资,这时可以用年休假来抵,这样就造成了年假都聚集到年底一起休,可是到了年底,各种总结、规划的工作特别多,领导们都希望部门里的同事年假能轮着休,避免一下子集中休假,人员紧张,这时候,即使有想休假的心,估计也没有轮到休假的机会了。”

  我们认为,从职工自身的角度出发,还是提倡“时间挤一挤总会有的”。正如Yummy所说,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应该享受、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权益,我们应当为自己的权益发声。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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