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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经几家医院诊断是宫颈妊娠,后到一家医院确诊时被门诊盲目刮宫导致大出血,后被送往妇产科经抢救剖腹探查时医生说是子宫破裂导致大出血要切除子宫。这算医疗事故吗?如果是那赔偿应该是多少?

其他 2019-06-29 01:4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该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已孕妇女,子宫切除可构成八级伤残,具体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需鉴定后确定,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咨询医疗专业律师。
  • 根据你的陈述,该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已孕妇女,子宫切除可构成八级伤残,具体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需鉴定后确定,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咨询医疗专业律师。
  •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你的陈述,该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已孕妇女,子宫切除可构成八级伤残,具体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需鉴定后确定,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资料,咨询医疗专业律师。
  • 构成医疗损害。建议提供具体的病历,请医疗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 需要具体分析,建议准备所有就医资料请专业律师进行评估。需要时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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