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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日本独资企业员工,一九九六年六月进厂上班至今。该厂刚开始属于合资性质,二零二四年改制,给我们买断工龄并只付钱。之后企业变为独资企业。我继续在这企业上班,合同签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因经济不景气,现厂要和我解除合同。有两种方案:一 待岗四个月后解除合同。这几个月每月给五百元,养老·医疗等都交。二 直接解除合同给于补偿。请问以上问题企业与我解除合同应怎么补偿?谢谢!!!

其他 2012-01-01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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