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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4月29日签一份租房合同,租赁期12个月,付款方式为现金二次付清,月租780元,规定5月1日交房租金的一半,11月1日交房租的另一半,现在租期还不到半年。在离第二次交款还有15天的时候,承租方突然要求退租,并要求退还1000元的押金,合同中规定如不租或续租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的。现在提前15天通知的对方。我认为对方违约,决定不退还租房押金1000元。我这样做合法又合理吗?急!急!拜托律师给我个答案。多谢!

调解 2009-10-18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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