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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租赁期共12个月,每月租金780元,付款方式分二次付清,2009年4月29日签合同,规定5月1日交款租金的一半,11月1日交另一半。还不到半年的时间,承租方在10月17日(离第二次交款还有15天)要求退租,并要求退还1000元的押金。因对方违约,会给我造成一定的损失,我决定不退还1000元的押金。请问律师我这样做合法又合理吗?急!急!急!拜托!

调解 2009-11-20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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