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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货代提单侵害出口商货权案例评点 三、货代作为国外承运人在装货港的订舱代理,致无单放货。   案例5:青岛A货代公司为韩国B航运公司做装货港的订舱代理,装货后货代公司持韩国B航运公司在境外签发的(提单注名签单地点青岛)的货代提单交发货人,导致发货人(烟台C服装公司)58万元的货物无单放货,货款拒付。韩国B航运公司在我国既无船只又无机构,提单也未在我国政府登记。   按照国际惯例提单必须在装货港签发,该航运公司在我国无机构,须委托代理签发提单。而由本公司在境外签发,是欺诈行为,该公司的货代提单在我国流通是非法的,是双重违法。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67条,青岛A货代违法代理双重违法事项的行为应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有更详细的法院判决吗?可以联系到该文的作者吗?

海事海商 2009-10-21 08: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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