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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确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离婚 2013-04-09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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