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卖方在09年安置时,安置时把多余的一套房出售了,90个平方,才卖了325000元。现已满五年,买方要求过户,在过户时,卖方要求一次性补偿5万元人民币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次协谈时,双方同意了,并且在今年3月头去房地局办理了相关手续,等卖方拿着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给买方签约时,买方提出种种原因不再愿意签约。 在今年4月初,卖方收到了法院的调解诉讼书,卖方要求买方赔偿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10%,以为诉讼费。 我想请问,卖方在3月初积极配合买方去房地局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如何称为违约金?是否需要赔偿? 补充一点: 在当初房屋买卖时,签订的买卖协议中写道: 一、待政策允许时,卖方需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二、买卖决不反悔,如若反悔需要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 我认为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没有注意违约金这块内容,而违约金的意思是卖方不同意卖了,想收回房屋需要支付的违约金10%。 请问,我这么理解正确吗? 如果现在卖方现在想收回房屋可能吗? 谢谢!!!!!

其他 2013-04-11 11:03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