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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刘林处借款14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林多次催取,李某夫妇归还6万元,尚欠8万元。2011年7月,刘林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8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夫妇立即归还刘林借款8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李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李立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李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立名下,2010年李立19岁,且李立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李某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分歧】 法院对李立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李立为被执行人呢?法院存在不同意见

离婚 2013-04-09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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