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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原告五合防盗门,给原告支付了部分门款,欠原告门款550元,并写了欠条,但原告还欠我一合门,由于当时没有写清楚,所以原告现在告我欠他钱,而他不欠我的门,将我送上法庭.现在我想询问一下,我家有一合大门是经过村领导给订购的,并交1000元订金,但最后余款由我来支付给原告,就现在这合门能不能算我自己订购的呢? 问题补充: 现在我有一份证词,证明我和原告之间的纠纷,证明我是欠原告550元,原告欠我一合门,请问这份证词的法律效力有多少,那合大门在不在我订购门数内.

调解 2008-05-31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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