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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做保安,2008年6月16日和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6日到期,直到2009年10月也未补签劳动合同,2009年10月8日本人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回复是:招到新保安方可离职。相关负责人也签了字。2009年10月14日新招到一名保安,公司让本人2009年10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次日新保安没按规定上班,公司以未招到保安为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本人又书面提出申请加薪,并口头表明:如果能够加薪就继续留任本职工作,如未果就申请辞工。但公司并没给本人任何回复。2009年10月16日新招到一名保安,工资待遇却比我还要高,我认为这是变相的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能提出劳动补偿金吗? 现在还没办理离职手续,至今还在上班。

仲裁 2009-10-18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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