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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5月租用一间商铺,合同期到2009年5月到期,因商场经营问题导致生意暗淡,经商场决定现在整改商铺经营问题,通知一:将现有同一层部分铺面移至其它方位或不同楼层;二:商户如不满意决定可退出经营,商场收回铺面,只退押金(其它费用概不退还),商场同时收回双方的合同,停止合同关系 。 因租用期没到合同规定日期,现商场强行整改,对本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双方签合同时未提到此问题。现只退还押金,剩下押金和其它费用概不退还。 请问是否合理?

其他 2009-10-19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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