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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我和一男人认识 ,并为此我们都离婚了,离婚后他为表明真心买了套房子,写的我和他儿子的名字,因我们离得太远,为照顾他的生活我辞职来到他的家乡,到他开的帮忙,但因为性格不和我们经常吵架,也因此分分和和几次,去年八月他写了份协议,说把房子过给他儿子一人,我在协议上签了字,在今年与他在一起过始终感到性格不和,但我没有表露出来,只是在网上给朋友说了我的想法,认为和他不能长久,在9月我们回来还房贷和准备过户时我提出分手,在过户前我父母和他吵了一架,并找他要了我这一年在他那里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费用7000元,(在和他共同生活期间我每月寄给我孩子500),现在他要求我偿还恋爱时他给我打的钱30000多元,包括我们共同生活时我给孩子的生活费,他把每次给我打钱的银行收据都保存着,并把我和我朋友的聊天记录复印了,还录了我父母找他要7000元的音,他现在说要告我诈骗和敲诈,我想请问我触犯法律了吗?

离婚 2009-10-20 0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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