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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大型农贸市场买了一个摊位,原价是13万4。他们有一个回租的政策,刨去他们回租两年的租金,我实际花费了11万三。当初在签订购买协议时,协议书上写着该商品房销售总价为11万3,并未告知其中包含了2万元的装潢费用。后来让我去签管理协议的时候,才说明有这2万元的装潢费用。而且销售人员还告知,发票只给我开9万3,这2万的装潢费用他们是不开的。我跟他们说,该我交的契税我交,但是你们要按照我付款的总额来开发票。他们说公司没这个规定。我想咨询一下,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明明花了11万买了这摊位,发票却只给我开9万。而且,如果他们逾期交房的话,赔付的金额只按照9万的标准。他们的行为属于逃税吗?我应该怎样来维权?

其他 2013-04-13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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