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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签合同前未告知房乐有打算做午托班的,租下房子后半个月我就开办了午托班给附近学校的十几个学生提供午餐,房东得知后不让我再经营,我便把午托班帮出去,想继续按合同所订的以住宅的方式居住,但房东不让,等我全部搬走,结算时房东不肯退押金,说我违约在先。我认为是房东违约因为是他提出解除合同的,应该由他培偿才对?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忙分析,给我一点专业的建议

其他 2009-10-20 0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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