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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房东(注:房东是天津人)在2008年5月28日签订租房协议,起租日为2008年6月15日,但由于6月初家里发生了一些事情,本人不能再操作该项目,所以在6月15日将该房转租给另一个承租人,另一承租人与房东直接签订的合同。房东要求我写一份申明,我在申明中明确写出,本人由于个人原因不在承租该房,将该房转租于另一承租人。但房东在退我租金的时候,书面确认书上将转租事实说成是本人退租,说本人违约,扣除了4300元作为违约赔偿。 与房东电话协商解决未果,想请问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4300元钱,具体该如何操作?

其他 2008-07-25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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