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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督察一职,约有7人,现公司决定取消这一岗位,但他们表示合同中明确写着他们工作是督察,所以不愿服从公司安排. 请问公司是否有权解聘?如何赔偿?

争议解决 2008-06-01 21: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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