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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男)与梁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在深圳生活了一年,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几年前,钟某带儿子回兴宁老家生活,梁某一人在南海工作,此后两人一直分居,梁某不再照顾过年幼的儿子,也从未打电话过问幼子的生活,钟某与梁某感情日益破裂,已经闹到要离婚的地步,争吵中梁某多次扬言“要杀死你全家,毒死你们”。 几个月前,钟某向法院上诉请求离婚,开庭后,由法庭调解,梁某坚决不肯离婚,,最终钟某听取法庭意见,撤销了离婚诉讼。 2013年4月12日凌晨,钟某与梁某就离婚事再次谈判,谈判破裂,梁某因激愤到厨房拿菜刀砍伤丈夫的头部,并用滚水烫伤钟某,后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家人立即报警。梁某潜逃。 请问律师钟某是否可以家暴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另外梁某曾手写一份离婚协议,内容如下:由于钟某要与梁某离婚,两人感情破裂,现梁某自愿与钟某离婚,两人婚后所生一子由钟某抚养,梁某不要钟某一分钱抚养费。并有梁某亲笔签名,多人见证,请问这是否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3-04-15 0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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