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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主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至2010年3月31日才期满,期间我按时足额交租,但现在房主要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约定若出租方违约的需赔偿承租方1000元并退还租金和押金,由于提前解除合同给我造成的损失如重新租铺面和装潢的费用远不止1000元,请问我可否要求房主赔偿我这部分损失,谢谢!

其他 2008-06-02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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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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