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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不符合事实;当庭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要求人大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与事实相符的结论,法院否认;当事人请求再审,法院推诿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重新鉴定,法院置之不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八十六条》规定,对法院委托所作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两个都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相反的鉴定结论,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为什么总是维护错误的判决而置之不理?如何才得以公正的处理呢?

诉讼 2013-04-21 1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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