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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份左右我的阿姨经人介绍与本地人龚某认识,由于女方家庭条件还行所以难免有些对象要求,龚某便称自己多么多么有钱,有多少栋房子,但交往过程中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使用女方钱财,最终被女方发现并与十二月份与龚某分手并经公证人签订经济纠纷协议(内容为:女方支付给龚某两千元钱,龚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与女方有任何联系)。龚某已同意,拿到钱并已签字。但事后龚某并未履行协议,一直用手机向女方手机甚至是女方亲属(我母亲)手机发各种恶毒短信咒骂,在网上上传女方本人及女方亲人照片咒骂,更使用女方曾用QQ在网上以女方名义在日志及微博方面咒骂。现在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以让自己取证为由拖延办案时间。请问现在应该如果处理这件事?

肖像权 2013-04-16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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