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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方面的事情想向您请教一下:就是关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内容,不知道是否包括企业的部门停工呢? 公司(东莞长安品质电子)现在把我所在的部门(PDE)撤销,然后就以我为经理级别暂时没合适工作安排为由,让我停工休假,通知上写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支付待遇。我原本工资为5250,一下子下降到一千左右。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如何处理呢?谢谢指导!

诉讼 2019-06-15 05:20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其实公司这样做无非就是逼迫你自己辞职,建议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申请工,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企业不得无故针对某个员工放假,否则视为无提供劳动条件。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位要求员工放假,属于单位原因,单位不能要求你们以后用年休假或假日来补这段时间,并且单位还应该支付你这一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工资,和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
    只要你们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或终止,单位就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
    你们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工资待遇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向员工放假期间,是要支付工资的。根据放假时间长短、劳动者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通常为30日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  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比如正常上下班、进行考勤)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对于停产、停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规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
  • 其实公司这样做无非就是逼迫你自己辞职,建议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申请工,从2008年开始,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克扣工资和工作内容,否则可依法委托 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有关责任。 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请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随时咨询和联系。
  • 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 其实公司这样做无非就是逼迫你自己辞职,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适用,部门停产撤销不等于企业,用人单位。公司这样做是错误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你好。部门停产不适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够以此为由安排你放假,支付一千多的工资。而且放假也是要备案的,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 不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部门停工不代表公司停工。可与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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