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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对于我们公司工资支付方式很不满意,不按时,又没有具体的工资条什么的给我们。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有没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如果有,那么在这个条例中是怎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问题?

其他 2010-05-19 16: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现在实施的是2005年5月1日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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