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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一个企业,单位不同,1982年单位福利分房时不按政策原则分配住房,有的夫妻38年分配住房88.78平方米,8年工龄分配63.08平方米,54年工龄分配67.86平方米64年工龄分配67.86平方米,我同家杘工龄72年,只承认家杘[1963年6月参工工龄31年]有权分配住房62.75平方米,没有按我夫妻72年工龄分配相应住房面积,单位明目张胆的剥夺了我住房权。房改时,我代户主[我家杘在购房合同签了字,后来单位称为夫妻参加了房改。单位有严重的欺骗行为,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3-04-16 14: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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