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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一个企业,单位不同,1982年单位福利分房时,不按相关政策原则公道分房,有的夫妻38工龄分配住房面积88.78平方米,8年工龄【工人】分配63.08平方米,54、64年工龄均分配67.86平方米,我【1958年12月参工,1977年4月2日经组织调动,从巴中市调达州市蔬菜财会科任财务会计,到房改时工龄41年】同家杘【1963年6月参工,工龄31年】共72年工龄,只承认家杘【工人】有权分配住房62.75平方米,单位明张胆地剥夺了我住房权。单位在房改间,趁机对多人、强占住房的人,进行了住房苐二次従分配【小面积调到大面】纳入房改。单位在房改转换职工购房时我代户主【我家杘】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后来单位称夫妻参加了房改。单位有严重不法欺骗行为,这样的合同有夫妻参加房改之名,没夫妻分房之实,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3-04-17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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