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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某省某县人,无业,暂住某市,与1990年盲目流入某市,因未找到正当职业,于当年夏天开始盗窃活动,在近两个月先后进入某市某区大学家属院,利用职工上班之机,进行盗窃,将其中八户的写字台抽屉打开,窃走存折7张,国库券5张,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如手表,照相机,金戒指等物品十余件,犯罪嫌疑人与最后一次盗窃时,恰遇住户王某在家,当场将其抓获,扭送 派出所归案,该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其住处起获了所盗财物,并有大学职工被窃的证言及所窃赃物可以证实,足以证明其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的规定。请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刑事辩护 2009-10-21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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