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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前我们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定为:1.董事任期为4年,2.董事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但新公司法规定:1.董事任期3年,2.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条款中要去掉“最高”两字。所以要修改公司合同章程涉及有关两条款所有项目。我们应该依据那个法律条款执行?谢谢!

其他 2013-04-17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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