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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9年9月17日一年级新生刚开学第二周星期四下午17:00,家长在校门口接孩子回家时,孩子坐在校门口痛苦难受、哭泣。家长问其原因:孩子回答心里难受,想吐。家人在回家途中孩子出现呕吐、出汗现象,在孩子住院输液晚19:30分时,家长给班主任老师通话询问孩子在校情况,老师说没有异常现象,而且说下午课程安排为数学和美术(调查为体育)。 2009年9月19确认为脑部淤血。家长立即给学校老师打电话,告知孩子病情情况。 9月21日进行手术 10月15日经医生复检,孩子恢复正常,建议可以上学,但要注意安全、尽量少活动。 10月19日送往学校上学,班主任老师要与家长签订《关于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协议》,当时家长就找校方商讨,最终校方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而解除协议的签订。 作为校方是否有责任?校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为家长,是否可以对学校进行要求赔偿?

争议解决 2009-10-22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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