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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因甲财务紧张,而向乙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49000元整(大写:肆万玖仟元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限8个月,利息率为每月2%,利息共计人民币7840元(大写:柒仟捌百肆拾元整)。 全部本息于2013年12月17日前偿还。逾期不还,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出借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2013年04月17日

其他 2013-04-17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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