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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晕倒的,我们自我推算是因缺氧所至(我工作在一个药厂,车间温度达30度左右,全身穿着洁净服,只露两个眼睛,几乎不能呼吸),可在医院检查的结论却是“癔病”。我看过了新劳动法,说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环境而致的病因才可算做工伤,不知道我这个算不算。请回答。谢谢!!!

其他 2008-06-02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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