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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2岁的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牛某想将打工所得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无身份证不能开户。2004年12月18日,牛某借石某的身份证在某营业所办理了开户手续,先后共计存入人民币五万元。2005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存折和卡丢失,当日即到某营业所挂失,营业员查了牛某提供的帐号余额后,发现钱未丢失。但由于牛某是用石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开户手续,营业员告诉牛某必须将借身份证那人找来,并凭身份证复印件才能挂失。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帮忙挂失,石某婉言拒绝。石某随即打电话给某营业所柜台主任,说钱是自己的,不能取给牛某。2月22日,牛某在答应付给石某2000元报酬后,石某才同意与牛某一起到某营业所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单由牛某保管。3月3日,石某在没有挂失单和挂失未到期的情况下,从银行取走了全部存款(五万元)。

刑事辩护 2013-04-20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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