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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员工,2007年6月入司,与公司鉴定4年合同,担任夜班主管一职,上周上夜班时有两次私自外出办理私事,(一次1。5小时,一次10分钟),经查公司监控及他本人确认,现在公司老板准备解雇他,(公司有规定:上班不得脱岗,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解雇),但他辩称当时工作有安排好,生产正常,对公司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公司支付给他经济赔偿金,请问公司需要支付给他经济赔偿金吗?是以他的这种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来处理这件事还是以他的这种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呢?

仲裁 2009-10-22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 2、注意处理的细节和技巧。
  • 本律师认为:员工的抗辩理由有理,公司应当支付双倍补偿金!
  • 按照贵公司的规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解雇他,比如对生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这么规定的.所以贵公司不能轻易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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