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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腰椎被砸伤的建筑工人;2010年6月住院。手术实施内固定;9月末出院,2011年5月起诉到法院,5月18日做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医疗终结期为6个月。同年12月做了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15天,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2012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我的误工时间是这样计算的;从受伤住院开始到司法鉴定头一天为止,再加上二次住院15天和休息2个月,【75天】。对方以误工时间计算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请问;我这样计算对吗?

其他 2013-04-21 1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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