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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1月9日在闽侯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关于共同财产部分体现的是无共同财产,但实际上我们是口头协议商量好财产部分按各自实际所有情况分割,所以我在2012年12月19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未体现在离婚协议中,现在我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公积金审核时提出这套商品房归属未明确,要求我提供关于这套房的处置证明,否则无法完成公积金贷款手续,我应该怎么办?我和我前妻当时协议离婚时候,已经分居5年了,这套房实际是我个人购买的,而我前妻也同意该房子产权归我。

离婚 2013-04-24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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